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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算
发布时间:2021-11-07   浏览: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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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北京某地需要在河道上修建一条防洪堤坝,作为发包方的魏某与承包方刘某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该项工程承包合同书。

合同书约定大致内容如下:工程按魏某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工程造价为500万元,实行承包方全额垫资修建,承包方交给发包方进度与质量保证金15万元,待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工程款,工期3个月。

刘某按合同开始施工,在施工中由于河床地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经过魏某的现场确认后,同意增加相应工程款30万元。由于工程量的增加,导致工程完工日期比原计划推迟了半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魏某返还刘某保证金15万元,支付工程款300万元。

刘某多次找魏某讨要工程余款未果,经协商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工程余款一年内一次结清,双方约定违约赔偿金20万元。协议约定期限内魏某未能如期付款,刘某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中,魏某称刘某未能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如期完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工程量超出设计图纸的要求,不同意支付增加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与刘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而二人签订的结算协议合法有效,故魏某应当支付刘某工程余款200万元、工程增加款3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

【法律解读】

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刘某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故其与魏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是,承包商通过施工已经将建筑材料变为建筑物,一旦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想要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则不太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刘某在修建防洪堤坝时增加工程量,得到了魏某的现场确认,工程工期应当给予相应的顺延,所以魏某主张刘某违约是没有依据的。

魏某与刘某签订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故魏某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其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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